第351章
可以告公司,但是却告不了他这个大股东。
就这样,时间慢慢过去,很快便到了宣判的日子。
铁路运输法院内,周云带着罗宏轩坐在了原告的位置上,被告位置上还是谢主任三人。
只不过和之前的忧虑不同,现在的三人看起来很轻松。
审判长宣读了一审判决,撤销了不予公开答复书和复议答复书,责令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该信息公开重新做出答复。
很多人应该都注意到了,法院判决这些行政诉讼,一般都是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然后责令重新做出。
那有人就会好奇,我再给做个不予公开答复不行吗?
答案肯定是不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基于相同事实和理由重复作出相似的行政行为。
但是,规定是规定,现实中其实有很多这类型的拉锯战。
因为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法院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做出行政行为,所以法院只能是以违法为由撤销旧的行政行为,再让重新做出。
但有的行政机关就不服,你让我重新做是吧,我原模原样再来一份。
不服是吧,有本事你再去告,我还会这么做。
以前很多这种情况,就是拉锯,一边做了一边撤销,有的长达多年。
现在变少了,是因为行政诉讼败诉后很麻烦,还是以某散装十三太保省为例。
省府自己制定的规定,把这些出庭应诉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等的内容全部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这样就解决了,你看你可以去和法院拉锯,但是,每一次的行政诉讼败诉都会纳入考核,看你能承受住几次。
言归正传,出判决了,周云身边的罗宏轩很兴奋,嘴里一个劲地说道:“周律师,我们是不是能起诉要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