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章(第3页)
当然,某种意义上最高法的这个意见也是打补丁的结果。
以前是不是立案登记制,当然是了,15年最高法出台的相关意见,叫《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里面明确说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如果当场不能立案的,要在规定的期限,也就是七个工作日审查是否立案。
所以以前的规定严不严格,也严格,那为什么会跑偏了呢,原因在于这个15年《意见》的另一条。
这个规定是这么说的:
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看到了吧,本意是好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诉前调与诉中调的衔接。
结果就被各地法院玩坏了,诉前调解好啊,不用担心期限问题,于是所有案子都先丢诉前调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