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章
最经典的例子就是现在的客服了。
把客服服务这个项目整体打包包给外包公司,一定要是全部,不能说我把单个员工包出去,那就不是劳务外包了。
那叫什么,那叫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
周云这边开始举证,就是他之前收集的那些证据,牛尚辉的证人证言经过公证,也就不用专门出庭。
汤梓浩的证据并不是很多,主要是两份合同,一份是人力资源公司和快递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一份则是人力资源公司和康伟伦签订的劳务合同。
举证质证没什么好说的,证据真实性都没问题,主要是关联性问题。
很快双方便开始辩论了。
周云率先开火:“虽然我方当事人和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很明显接受了分拣中心的管理!”
“根据《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之规定,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劳动者。”
“但是根据我方证据一和证据四,在工作过程中,很明显发包单位直接进行了管理,所以这是很典型的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三方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我方当事人与被申请方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