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圣天子青衣散人
第283章 三司新格局(第3页)
治安官的主要人选是,一是退伍军官,二是治安系统自身培养的后续力量,以及少部分原留用人员组成。
仿照大宋帝国陆军军队军衔制提出,大宋帝国治安官官衔制度,设立治安官官衔体制保证上升通道正常。同时,根据军队标准,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根据大宋帝国治安部在大宋帝国圣天子赵宇陛下的指导下提出,治安官职业化标准要求。
大宋帝国御史台与大宋帝国都察院两步撤销合并,为大宋帝国司法督监院为下沉单位,除中央设立司法督监院外,各省州府,郡县地方要设立分部的设立组织是按进行审理调查,
加院认为,法院审理不出现问题或治安部在审理调查过程中存在证据缺陷,可以将材料打回,要求重新审理。
另外,由于司法体系工作的特殊性,根据大宋帝国圣天子关于司法工作的相关指示规定:大宋帝国司法系统的有关部门包括:治安部,法院和司法督监院三个系统坚持内部晋升,内部考核制度,如非必要不外调,或者是从外部机关调人进入三个系统。
另外三个系统有自主决断权,如非必要,在一般情况下,配合当地行政主官行使权利,但涉及本部门职权和专业,需保持独立自主性,必要时可以申请上级负责单位。
帝国各级行政主官如非必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手三个司法部门的正常业务运营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