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情一360一

第641章 ST中安:员工持股计划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生效(第2页)

然而,当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这一桥梁的稳固性就受到了挑战。在本案中,原告国金证券认为,由于集合计划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在二级市场买入案涉上市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因此应当推定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然而,法院最终认定,集合计划的成立及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系为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约定,员工持股计划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知情,因此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这一判决引发了我们对责任与风险边界的思考。一方面,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者,员工及其背后的集合计划应当享有与公司其他股东同等的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涉及违法行为时要求赔偿的权利。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员工持股计划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知情,因此其背后的集合计划也被视为知情者,从而导致了交易因果关系的不成立。这一判决似乎在暗示着,当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公司股票投资时,其应当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避免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本案中,st中安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这充分说明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失职。因此,上市公司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信息披露规范,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生虚假陈述行为,要对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以减轻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