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8章(第2页)

 比如曾经有个案子,认罪认罚了,然后一审的时候法院也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了。 

 结果那个当事人不知道是被律师撺掇还是咋了,认为量刑过重。 

 然后便以此为由提起上诉了,检察院一看,我们辛辛苦苦给你做了认罪认罚,法院也都给你判了。 

 结果你现在说量刑过重是吧,那你这分明就没有认罪的想法,于是检察院也抗诉了。 

 抗诉的理由就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便意味着对该罪名和量刑的认可。 

 量刑建议是一年,判的也是一年,结果你又上诉,这说明什么,说明你根本没有认罪悔罪的倾向,你之前签字是骗人的。 

 于是检察院抗诉,建议按照正常刑期来判。 

 认罪认罚是可以从轻的,正常判咋也得两年,检察院就建议判两年。 

 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建议,给判了两年。 

 但是这里就有争议了,按规定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按规定也确实可以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 

 但是在这里,因为嫌疑人上诉所以检察院才抗诉,这样的抗诉有没有道理呢? 

 学界有了很多争议,但在实务中基本上定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