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3章(第3页)

 如果构飞公司和朗心公司真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那就可以确定,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着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的后果就是,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就直接可以申请增加构飞公司为被执行人。 

 而构飞公司是立下公司的分公司,那么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也就是说构飞公司账上没钱,可以直接把立下公司拉进来,执行工作就这样。 

 实际控制人方面,目前进展不大,周云找了很长时间也不好发现,主要是代持股权这个太流氓了,两人之间表面上没有任何关系,你连调查令都不好开。 

 目前能知道的就是郎心公司那个走账时候的钱打给了立下公司。 

 那么把立下公司拉进来后,如果立下公司执行不了,可以开调查令去查立下公司的流水,从而找到那个实际控制人。 

 当然,如果立下公司提前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那就更好了……那就省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