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9章(第2页)
理由这次换了一下,就是说自己之前有了遗漏,所以可以补缴工伤保险,但不应该自己承担赔付。
这里要说一下,补缴可以不可以,其实是可以的。
这算是国家给这些用人单位的一个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看到了吧,也就是说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就可以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那这个新发生的费用是什么,人社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两种情况,因工受伤的,基本上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出,但是因工死亡的,只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看到了吧,国家同样给了补救时间,这里有个时间差,就是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也就是说,看到有职工发生工伤,那你赶紧就去补缴工伤保险和滞纳金,那之后的那些钱就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出了。
但是你如果硬顶着不交,就说没有劳动关系,那抱歉,后面一分钱都不会给你承担。
实务中很多公司就是硬顶,连那个保险都不想补缴,最后被判承担了一大笔的赔付,这种情况很多很多。
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同样有潜规则,那就是顶格判!
给你机会了结果你不抓住,那该怪谁呢。
而这里,因为是工亡,所以补缴了也没用,只是朗心公司把这拿出来当理由起诉来拖时间。
案件兜兜转转,又来到了长花区法院,长花区法院看周云那张脸都要快看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