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9章

 而2020年的《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若干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所以这是合法的,没有任何问题。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这样能合法,其实这个立法本意就是鼓励投资,而且说白了真要是出现问题,实际控制人依旧能查到。 

 但这样一来就会给债权人造成麻烦,查起来真的很难,正常来说你是根本不可能去查人家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投资协议的。 

 那怎么查,说起来好像也简单,那就是查资金流向。 

 不管怎么弄,钱不可能是假的,看谁在这里获利,那谁就有可能是实际控制人。 

 周云现在也不好去查对方的资金走向,他做的是排除法,先把其他的可能给排除了。 

 其他有什么可能,比如户籍,查一查朗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和立下公司的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