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3章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什么这样定,因为一般来说绑架加杀人,妥妥死刑,没必要再弄什么数罪并罚,法律上这叫法定拟制。 

 但是,这里出了一个bug,绑架罪不是八大恶性犯罪之一,嫌疑人十五周岁,那就不能以绑架罪处罚。 

 可是他的行为却有着极大的恶性,那怎么办,经过高院请示后决定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也因此,杨俊豪的想法就是,把抢劫罪处理了,就没问题了。 

 虽然吕新豪等人的行为可能有很多,但不是每一次殴打要钱都能定性为抢劫罪的。 

 强拿硬要有可能是寻衅滋事,也有可能是敲诈勒索,总之只要不被定性为抢劫罪,那就没有任何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他会接下这个案子。 

 相比起其他案子来说这简单多了,只要把认定罪名变了,那就直接无罪释放。 

 吕新豪哭哭啼啼地开口道:“我,我们之前那什么,把我们班的一个女的给……给上了,然后他们说我们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