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9章(第3页)
这个罪很特殊不知道大家发现没,这个罪只处理那些“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看到了吧,也就是说实际作伪证的那个人是不涉及刑事责任的。
相反,指使对方作伪证的人,是会涉及刑事责任。
比较相似的有一个罪名,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说的直白点,买的和卖的都不涉及犯罪,顶多治安处罚,但中间那个介绍的,或者是给提供地方的,是犯罪。
所以不要动不动就给人介绍说哪里哪里有服务,人家那俩最多十五天,你可是要背案底的!
也因此,岳夏岚这几个人直接摊上事了。
前些年有过类似的情况,其实这种事很好规避,尤其是体制内,不要去主动发挥,案子输了就输了呗,那能咋样,最后又不用你自己还钱。
结果偏不,就要去主动,就进去了……
领导压力能给多大,孙某某案里面照样有人能顶住压力,别人只能把他调走再操作。
到了这一步,周云已经完全占据了主动!
接下来就等着对方开条件,这样就不用考虑涉及行政机关执行难得问题了,对方会主动把钱给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