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7章(第2页)

 “也就是说,申请公开不需要理由,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在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所以被告的意思是,我还得和你说我监督你的理由?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 

 这是在实务中被搪塞最多的情况,做过相关实务的都知道,最简单的套路,上来先让你写一个信息用途。 

 就是说你申请这个公开是做什么用的。 

 很多人不知道,那人家让写就写,结果写了后人家又说了,你看你是用做这个的,那得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行了,你慢慢准备吧,到了这一步已经落入套路了。 

 说到这里,周云笑道;“你不会连你们司法部门的老大……咳咳负责人说的话也不知道吧?” 

 审判长又敲响了法槌:“原告代理人,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绪,不要老说和本案无关的事,警告一次。” 

 周云撇撇嘴,还能不能让人好好说话了。 

 事实上《条例》其实有规定,第三十五条说,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你看,就是一个简单的扩大化,人家规定说是申请的数量和频次超出合理范围,那可以要求说明理由。 

 但实务中呢,反正就是先让你说理由……所以周云就要好好掰扯掰扯。 

 他倒是无所谓,就怕对方不敢掰扯,这要是深入下去,那可就不好说了。 

 “第二个,说是涉及商业机密,这更可……证据不足,《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