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章
“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侵权,理应进行赔偿。”
这是周云的一个推理逻辑,通过民法典的两个规定来搭了一座桥。
民法典究竟支不支持配偶权,起早的时候对此有过解释,现在暂时不应设立。
但是呢,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嘛,天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所以又给留了一个小门。
就是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一条,给了一个可以额外解释的机会。
没有这一条,周云就算说破大天也不行。
周云的意见说完了,轮到江启铭说自己的观点了。
在场的大学生们都是法律专业的,刚刚听着感觉都懂了,因为周云的逻辑很清楚,而且讲起来有点讲段子的感觉。
配上他那些手势动作,就听着很有意思。
这会儿大家都看向了江启铭,想知道他有什么高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而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婚姻纠纷中的第三人,原告是无权进行索赔的,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不支持向第三人索赔。”
这确实是现实中很多法院不支持向通奸另一方索赔的理由。
等江启铭说完,周云开口道:“我认为这种理解和适用过于狭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