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章(第2页)

 现在,案件来到了法院,但是在法院却卡住了。 

 因为案件特殊,所以三市法院在汇报之后,江广省高院指定长东市中级法院来管辖。 

 然后,长东市法院便向上级法院提出了“请示”。 

 之前就提到过,法院是有请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法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 

 该规定第二条列举了四种请示范围,当然同样也列了兜底规定,就是“其他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也就是说,下面的法院如果认为某个案子对法律适用有很大的争议,那就可以提出请示。 

 当然,理论上来说这个请示只能适用于法律适用,并不能干涉案件的实际判决。 

 但……这种事懂得都懂,最高法给你一个批复,那就表明了最高法的态度。 

 只是按照规定,你不能在判决书中说这是请示过的。 

 我们现在知道的那些批复,那都是按照规定由最高法经过专门程序公开的。 

 比如律师们经常说的“最高法关于什么问题的批复”,这个就是请示答复被公开的情况。 

 同样按照《最高法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第十九条,答复针对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提出请示的人民法院可以编写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 

 这就是为什么周云有很大把握! 

 这次的情况规模太大了,所以江广这边有很大的可能向做出请示,这样的情况下,一旦最高法做了答复,那这案子有很大的可能会成为指导性案例。 

 当然,如果最高法把这个答复公开,那就连指导性案例都不用等了。 

 为什么,因为最高法公开的批复,是和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