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重生大宋朝老骥伏枥1952

第3章 翰林学士

只知牧羊放牛的蒙古人统治了中原,将全国人口分为四等。

 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和西夏人等);第三等是汉人(指原金朝统治下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第四等是南人(指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及其他各族)。

 这种划分使得汉人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都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

 元朝各级政府机构中,重要职位大多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汉人尤其是南人能够担任高级官职的机会极少。

 中央和地方的关键官职,如中书省丞相、平章政事等,一般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任,汉人很难进入核心决策层。

 元朝的科举制度对汉人也存在不公平之处,科举考试分左右榜,蒙古人、色目人在右榜,汉人、南人在左榜。

 右榜录取标准相对较低,左榜则较为严格,而且录取人数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南人也有差别,这使得汉人通过科举进入仕途的难度大大增加。

 元朝对汉人征收的赋税名目繁多,负担沉重。

 如江南地区的夏税和秋税,不仅税额较高,而且在征收过程中还存在各种附加税和不合理的摊派,给汉族农民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压力。

 蒙古贵族和色目官僚、商人通过赏赐、强占等手段,大量掠夺汉人的土地。

 许多汉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沦为佃户或流民,生活困苦不堪。

 在法律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南人犯罪所受到的处罚截然不同。

 例如,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杖刑五十七下,再赔烧埋银即可。

 而汉人若打死蒙古人,则要被处死,还要抄没家产给苦主。

 在司法审判中,蒙古人、色目人往往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法官,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常常偏袒本族人,对汉人则往往严刑峻法,导致汉人在法律面前难以获得公正的待遇。

 还有一项不为人齿的陋习:新婚之夜的汉人新娘子要由蒙古人先睡。

 马超侃侃而谈,直言不讳道:“孟启47岁撒手人寰,魂游天台山修行905年,适逢大宋朝靖康之乱,老祖开恩让马某重生为马植家的二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