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8章(第3页)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对于公职人员的这种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强奸多名孕妇的情节严重符合上述‘强奸妇女多人’等加重处罚的情形,很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具体的量刑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对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