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章 吉平食品公司案(第2页)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方面肯定会给予很多帮助。然而,岳父大人却委婉地拒绝了我的提议。在当今这个时代,帝国各部门之间的矛盾,能私下解决就尽量私下解决,搞得人尽皆知并不是一件好事,更别提对簿公堂了。无论是从表面上看,还是从潜规则的角度考虑,这样做都没有什么好处。
可如今,东辽那边已经决定要通过打官司来处理这件事情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企管部恐怕是要吃大亏了。
徐州虎对助理员开口说道:"和主管说一下,我申请特殊回避制度。我岳丈他是帝国企管部高管。按照律政工作原则,我应该回避这件受理事宜。"
律政服务中心主管确认徐州虎因按特殊回避制度回避,回避东辽衙署和帝国企管部的官司律政服务中心另派他人进行相关受益工作。
在这个风云变幻的时代,不久东辽衙署和帝国企管部就东辽吉平县食品公司事件展开了一场备受瞩目的官事受理。这不仅是帝国首次民政类官事,更是引起了帝国政法院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为了确保公正、公平,他们还特意申请了一批名额,允许各界人士旁听此案的审理。
帝国企管部的律政服务者义正言辞地指出:“《大宋帝国宪法行政职权法》明确强调,大宋帝国企业资产统管部的主要职责在于宏观把控帝国经济,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工作。吉平食品公司作为帝国食品领域的先锋单位,其发展态势迅猛,具备垄断市场的潜在可能。根据帝国企管部的相关职权,我们有权对其进行收购及并购管理,以防止市场混乱和垄断现象的发生。”
然而,东辽衙署的律政工作人员却毫不示弱地回应道:“诚然,根据《大宋帝国宪法行政职权法》的明文规定,帝国企管部确实承担着反垄断、把控市场以及相关领域的重要工作。但需要明确的是,大宋帝国内导部出台的《大宋帝国产业规划与鉴定方案》对于垄断和具有垄断倾向有着清晰的界定,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经过我方的深入调查和权威部门出具的报告显示,我方的吉品食品公司并未达到垄断的标准。根据相关判定,该公司仅仅具备最低级别的垄断倾向,并不符合强制收购及相关条例的要求。因此,贵部提出的因我方吉平食品公司具有垄断市场而可能予以强制收购的说法,完全不符合章程规定。同时,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企管部相关人员在判断上存在失误,他们可能不具备相应的职能和职业素养能力。在此,我们再次郑重提出要求,对本案进行重新审议,并对对方涉嫌玩忽职守的行为予以判决,同时提起诉讼,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在旁听席上坐着的徐州虎,听到这里心中不禁涌起一股强烈的不安感。他深知帝国虽然一直在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但实际上法律概念的形成时间相对较短,尚未构建起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
目前,帝国的政治生态仍然是以权力为重,法律的地位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帝国企管部凭借着其手中掌握的垄断型产业这一利器,对众多地方产业、民资产业,甚至包括外资产业进行强制收购,并将其收归国有。这种行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合理,但在更多情况下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不满。
尤其是这次吉品食品公司的情况颇为特殊,其官司竟然一路打到了天子御前。如果这个案子真的能够像征案,那么可以预见的是,在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推波助澜下,很快就会有一大批人集体状告企管部,指控他们违背相关章程,强制将那些仅仅具有垄断倾向,甚至根本不具备垄断倾向的产业收归国有,而且是以低价收购的方式。
这还只是一个开始,如果这种情况成为一种惯例,那么企管部恐怕将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到那时,企管部恐怕会赔得倾家荡产,甚至连裤子都没得穿了。
经过大宋帝国大理寺的详细调查和审理,依据大宋帝国的相关章程以及相关判定标准,发现大宋帝国企管部对大宋帝国东辽吉平县食品公司所下达的行政命令存在严重问题。
该行政命令声称,由于大宋帝国东辽吉平县食品公司具备垄断产业的特征,大宋帝国企管部有权以低价强制收购该公司。然而,经过深入审查,大理寺发现这种做法与大宋帝国的相关章程明显相悖。
根据大宋帝国的法律和规定,对于企业的收购行为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且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大宋帝国企管部的这一行政命令,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而是仅凭所谓的“垄断产业”这一理由,就采取了低价强制收购的手段。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大宋帝国的相关章程,也对大宋帝国东辽吉平县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大宋帝国大理寺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做出判决:大宋帝国企管部必须立即取消对大宋帝国东辽吉品食品公司的强制收购行政命令,并对该公司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