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0章 刑事裁定书(第3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关于强奸罪以及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依法作出核准对熊建林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院长:张军

二〇二九年十月十九日”